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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见证人有什么要求?【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2-13 16:47:12 查看:452

案例导入

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生前育有两个子女:李先生和李女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原为两位老人单位分配的公房,2001年进行房改,由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共同出资购买,均登记在李老先生名下。2003年7月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太立下代书遗嘱,由赵某、王某担任见证人,将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2015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去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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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人赵某由继承人李先生所开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判决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徐老太太代书遗嘱见证人为赵某和王某,其中王某为代书人。代书遗嘱上有徐老太太和两位见证人签名。立遗嘱过程有李先生提交的视频为证。李女士对代书遗嘱和视频真实性均不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未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核实,代书人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由李先生所开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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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立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的两位以上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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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人上要格外谨慎,有三种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应避免选择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最好是请第三方专业的遗嘱订立机构所提供的合法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法律依据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解释,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内容)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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