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2012年,涉案房屋被政府征收,章老汉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并将8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汇入孙子小周的账户。2014年10月,章老汉因病过世。同年12月,章老汉的两个女儿将哥哥周某和侄儿小周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房屋补偿款中44万元属于周老太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配偶、一子二女共同继承,请求判决哥哥周某和侄儿小周返还22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周老太生前对其遗产处置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最终体现在章老汉的遗嘱中,即遗产均留给孙子小周。两被告提供了遗嘱,还申请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到庭作证。但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逐一反驳,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章老汉与周老太生前夫妻共同财产,周老太先于章老汉去世,在周老太去世时,案涉房屋一半的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时有效,现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在已失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为周老太的遗产,且继承开始。周老太死亡时案涉房屋尚为实物,此后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故实体房屋被拆迁补偿款所替代,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于房屋价值转化的项目纳入遗产范围。基于实际情况,扣除与房屋价值无关的搬迁补偿款2087元、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偿7513元,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于周老太遗产的数额应为43.5万余元。
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由章老汉、两个女儿、周某继承。因章老汉年老体弱,3个子女的谋生能力远远强于章老汉,按照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原则,法院酌定3个子女各继承10万元,其余均由章老汉继承。
周某作为案涉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时章老汉的委托代理人,且小周为其子,对拆迁补偿款的处置可认定为周某和小周共同所为,故判决周某和小周共同返还两原告20万元。
被告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该馈赠书内容不能证明系章老汉老伴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章老汉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老伴遗产的行为无效。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本案的最主要争议是章老汉遗嘱中“遵照已故妻子遗愿”是否有事实依据,周老太对自己遗产的分割有无留下遗嘱。对此,双方存在完全对立的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提供了章老汉的遗嘱,但章老汉本身属于周老太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属于有利害关系,加之仅凭该表述也达不到确定周老太遗嘱的证明要求,而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又相互矛盾,结合原告质证意见,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主张的周老太生前留有遗嘱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故章老汉擅自处分周老太遗产的行为无效,周老太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等到章老汉去世以后,对于章老汉的遗产可以按照遗嘱进行处分。章老汉可以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进行相应的处分。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