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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有法律效力吗?【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22 09:16:54 查看:427


被继承人方世娟与张登富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育有子女张某2、张某1、张某3、张某4四人,原告系张某2之子、方世娟之孙。
2000年1月5日,张登富去世。××××年××月××日,方世娟与赵金城登记结婚。婚前,赵金城育有赵某1、赵某2、赵云龙、赵某3四人。其中,赵云龙于1997年3月死亡,生前育有一子赵某4。方世娟与赵金城再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贵阳市××春××路入口处商住楼××单元××号房屋一套(房产权号01××62),房屋权利人登记为方世娟、赵金城。
后方世娟病重,在案外人李某、陈某的见证下,立下录音遗嘱一份,表示将其拥有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由原告继承。2017年7月2日,方世娟因病去世。2018年3月4日,赵金城去世,除三被告及第三人赵某4外,赵金城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庭审中,原告申请遗嘱见证人李某、陈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方世娟立下录音遗嘱系真实有效的。

法院判决

方世娟立下录音遗嘱,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人亦在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该录音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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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件当时有效,现已失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录音遗嘱是法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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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原只有录音遗嘱,录像为新增)。


法律依据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解释,现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为最新更改的遗嘱形式,原为录音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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