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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能否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01 09:22:59 查看:579

案例导入

赵某夫妇育有一子赵A和一女赵B。赵A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很少回家探望父母。赵B嫁入当地,经常回家照顾父母。2007年,赵某的妻子因宫颈癌去世。妻子去世后,赵某感觉到生命的脆弱,并且认为自己时日不多决定写下遗嘱,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虽然赵A不经常回家,但赵某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依然决定将自己的大部分遗产留给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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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邀请邻居王某来为自己书写遗嘱,同时请王某的父亲盲人王A作为见证人。遗嘱内容为:我的房子留给赵A,10万元存款,8万元归赵A,2万元归赵B。写好遗嘱后,王某将遗嘱念给赵某和王A听。经确认无误后,赵某、王某、王A分别在遗嘱中签下了名字,并注明了年、月、日。
2010年,赵某去世。料理完赵某的丧事,赵A和赵B因为遗产分割的问题争吵起来。赵A认为,应当按照父亲的代书遗嘱分割遗产。赵B认为,盲人王A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遗嘱是无效的。双方争执不下,后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盲人能否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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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即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需要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般而言,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遗嘱见证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才能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第二,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本案中,赵某设立的遗嘱为代书遗嘱。王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赵A和赵B均无利害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形。但是,王A是一个盲人,没有阅读能力,无法了解遗嘱的内容其无法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王A不能作为见证人。赵某在设立代书遗嘱时只有一个见证人王某,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赵某设立的代书遗嘱无效,赵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当时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律法规判决。当盲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时,是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盲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在代书遗嘱中,需要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当另一个见证人是盲人时,见证人没有阅读能力,无法了解遗嘱的内容,因而无法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从而无法起到见证作用。因此盲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除此之外,即使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决,文盲、盲人、聋哑人也不能作为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见证人。聋哑人也不能作为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故法院裁判于法有据。

法律依据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解释,现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内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录音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改为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内容)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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