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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效力优于遗嘱吗?【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9-22 09:17:39 查看:709

案例导入

张某4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张某4于1987年去世,马某于2011年去世。两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张某1、张某2、张某3。
张某2诉请的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338号,其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通集建(93永)字第014-329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马某。
1988年3月26日,在时任书记、村长等人见证下,马某、张某2、张某1达成一致意见,由代笔人写有分家单一份,关于房屋的分配约定为“现有房产南北正房10间、南边厢房2间均归张某2所有”,分家单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1989年4月4日,马某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立本遗嘱,愿将自己所有的坐落通县某乡某村的房屋七间(其中北房五间、西厢房二间)遗留给我的大儿子张某1”。经询问,分家单中的“南北正房10间”,对应两个门牌号,即涉案房屋所在院落(338号)与298号。后继承人之间因具体应按遗嘱还是分家协议执行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法院判决:1988年3月26日,马某、张某2、张某1曾就家中所有房屋进行分配,写有分家单一份,约定“现有房产南北正房10间、南边厢房2间均归张某2所有”,其中即包括上述遗嘱中的房屋,遗嘱的处分存在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遗嘱无效。


农村房屋的归属会涉及很多历史事件。张某4去世后,马某、张某2、张某1曾就家中所有房屋进行分配,写有分家单一份,约定“现有房产南北正房10间、南边厢房2间均归张某2所有”,该分家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张某2依据有效的分家单可取得相应物权。后马某又于1989年立公证遗嘱一份,将“房屋七间(其中北房五间、西厢房二间)”遗留给张某1,该遗嘱内容与分家单内容存在冲突,因为依据分家单张某2已取得相应物权,遗嘱的处分存在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应为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当时有效,现已失效)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嘱人只能以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

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 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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