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法院判决:1988年3月26日,马某、张某2、张某1曾就家中所有房屋进行分配,写有分家单一份,约定“现有房产南北正房10间、南边厢房2间均归张某2所有”,其中即包括上述遗嘱中的房屋,遗嘱的处分存在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遗嘱无效。
农村房屋的归属会涉及很多历史事件。张某4去世后,马某、张某2、张某1曾就家中所有房屋进行分配,写有分家单一份,约定“现有房产南北正房10间、南边厢房2间均归张某2所有”,该分家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张某2依据有效的分家单可取得相应物权。后马某又于1989年立公证遗嘱一份,将“房屋七间(其中北房五间、西厢房二间)”遗留给张某1,该遗嘱内容与分家单内容存在冲突,因为依据分家单张某2已取得相应物权,遗嘱的处分存在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应为无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当时有效,现已失效)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嘱人只能以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
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 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