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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后还能再处分财产吗?【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9-19 09:44:30 查看:468
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由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05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指定邓某是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包括房产和部分存款。
2006年老张去世后,老张的儿子持房主是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迁出房产。邓某拒绝后老张儿子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在老张与邓某结婚后,双方年龄、生活习惯等差距大,对邓某不满意,在其子女看望其后,邓某大吵大闹加剧了冲突。2005年生病住院儿子照顾期间,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邓某以遗嘱为依据,认为是房主。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原则上支持了老张儿子的请求,但是考虑到邓某的需要,判决90天内迁出房产。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的、部分灭失、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心愿传承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社会组织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联合相关法律服务组织承办“法治为老·心愿传承”公益项目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