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子女不尽孝 如何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

时间:2022-09-15 09:29:51 查看:860

赡养老人是谈论了很久的话题,每个人都有暮年之时,而在晚年生活中,儿女是唯一能够托付的依靠。可在生活中,我们看到了太多儿女不孝,老人晚景凄凉的案例。若儿女不孝顺,老人晚年生活该如何保障?



家住北京市的刘大爷有三个孩子,刘阿姨是家里的老三,前面有两个哥哥。
刘阿姨从2015年起一直在杭州打工,做保姆家政类工作,刘阿姨手脚勤快,做事仔细,因此在杭州的收入还不错。两个哥哥成年后也分散在全国各地工作成家,家里只剩刘大爷独自生活。



2019年,一直在北京独居的刘大爷突然摔了一跤,兄妹三个不放心老父亲一个人生活,但是两个哥哥却因各种事由称无法回家照顾,作为女儿的刘阿姨也不忍心看着年迈的老父亲没人照顾,便辞去杭州的工作,回到北京独自担起照顾父亲的重担。
期间刘大爷多次给儿子儿媳们打电话协商,他们都表示自己回不了北京,而刘大爷自己也不愿意去到儿子儿媳家,肯定没有在自己家里被女儿照顾过得舒坦。之后刘大爷再也没有给儿子们打过电话。
也就从那个时候,刘阿姨得知,父亲已经自己偷偷写了一份遗嘱。



刘大爷本想把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留给二儿子,但当自己需要人照顾时两个儿子却不见踪影,女儿对自己的照顾刘大爷都看在眼里,于是刘大爷想修改自己写的遗嘱。



刘阿姨认为遗嘱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件,自己在家里写怕到时候哥哥们会有争议,便带着父亲来到心愿传承(北京)服务中心。刘阿姨把之前父亲自己书写的遗嘱交给了中心老师,中心老师看了之后发现这份遗嘱非常的不规范,经过和刘大爷的一番沟通,刘大爷在中心老师的指导下,又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
为使公民财产按其真实意愿传承,《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子女在老人立遗嘱前和立遗嘱后“两幅面孔”,老人可撤回、变更之前自己所立的遗嘱,或重新订立新的遗嘱,剥夺子女的财产继承资格。



刘大爷能得以安享晚年,也是一波三折。那么,于老人而言,如何做,才能保障晚年生活呢?
答案是:善用遗嘱。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若子女不孝,铁了心不想赡养老人,那么老人便可与子女之外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不论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订立,一旦有瑕疵,便有无效风险。
因此,老人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最好找专业机构办理,在保障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的同时,也能更好的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
“心愿传承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社会组织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联合相关法律服务组织承办“法治为老·心愿传承”公益项目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