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签订分家协议后,老人的权利如何依法得到保障

时间:2022-09-13 11:11:06 查看:984

案例导入

1992年白某氏及其丈夫白某泽与儿子白敏某、白茂某协商分家以及养老等事宜,并立有分家单一份。

分家单中载明“房子:白敏某分南屋四间,白茂某分北屋六间,其中老人居住东二间老人不在时,东二间归白茂某所有,与白敏某无关。
后来,等到白谋泽去世之后,白某氏要求继续居住在东二间之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结合当地风俗,对上述内容应理解为,白茂某分到北屋六间,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白茂某父母对其中东两间享有居住权。白某氏起诉要求继承分割北屋六间,于法无据。
但是白茂某应当保证涉案房屋拆迁后白某氏享有拆迁前同等的居住条件。白茂某同意为白某氏提供相同条件的房屋,白某氏不同意白某氏要求白茂某提供相应的租房费用。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租房费用按1000元/月,暂计算10年,10年后白某氏可继续向白茂某主张租房费用。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保证老人的居住权,可以使老人得到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

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地区,老人按照习俗分家时通常会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所有,自己只是保留居住权,因此对老人的居住权利应当给予充分保护。本案中老人愿意要租金,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请求,也是尊重老人意愿的体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对于居住权没有形成一个特定的用益物权的概念,所以在协议中规定了即可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之后,物权编中特地设定了一个专门的用益物权进行保障,其中具体规定了“居住权登记生效”。

法律依据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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