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爷爷和刘奶奶育有6个子女,包括长子老李和五个女儿。刘奶奶和长子老李先后去世,老李名下的房屋经老李的法定继承人协商,登记为老李的独子小李占99%份额,李爷爷占1%份额。
事情就是由李爷爷这1%份额
的遗嘱所引发的。
第一份遗嘱
2020年10月,李爷爷因癌症住院,他在住院期间,手写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在去世后将名下1%的份额由五个女儿继承,并明确本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
第二份遗嘱
2021年1月,李爷爷又手写一份《遗嘱》,载明自愿放弃长子老李的遗产继承权,百年之后所有财产由小李一人继承。
第三份遗嘱
2021年5月,李爷爷又在一份打印《遗嘱》中签名,内容为“登记在本人名下案涉房产1%产权属本人财产,由我的五个女儿继承”。
当月,李爷爷因癌症去世。
2021年7月,小李向五位姑姑邮寄《接受遗赠声明》,表明接受李爷爷于2021年1月份的遗赠,要求五位姑姑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五位姑姑均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产1%产权归属于小李。审理中,五位姑姑确认2021年1月李爷爷手写材料系在小李看护李爷爷期间书写,那段时间李爷爷神志清醒,后来5月份《遗嘱》用打印的系因为李爷爷已经写不了那么多字了,同时五位姑姑也确认了各自生活均有保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分别适用继承法及民法典审查。
其中,2020年10月的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且结合病历记载的李爷爷的身体情况,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他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2021年1月的自书《遗嘱》,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求,且结合庭审中双方对李爷爷辨别沟通能力的陈述,亦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他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2021年5月的打印《遗嘱》,因欠缺两个以上见证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故该份《遗嘱》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互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李爷爷的前两份《遗嘱》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有效,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2021年1月李爷爷手写的所有财产由小李一人继承的《遗嘱》,该《遗嘱》为遗赠性质,小李已依法在法定期间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遗嘱的规制也进一步完善,切实尊重和保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出现了某些继承人在自己照顾老人期间推动老人立下遗嘱的情形,以至于老人常常为免争端,立下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
本案中,2020年10月的遗嘱及2021年1月的遗嘱均为李爷爷的自书遗嘱,其中2020年10月的遗嘱系将其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即其五个女儿继承,系遗嘱继承性质;2021年1月的遗嘱系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即其孙子小李,系遗赠性质。而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李爷爷于2021年5月去世,小李于7月向五位姑姑邮寄《接受遗赠声明》,表明接受李老爷子的遗赠,该遗赠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