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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如何判定?【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9-02 09:50:01 查看:600

原告李某某系李学哲的前妻,被告李某某1系李学哲的儿子。李学哲于2017年3月19日立遗嘱一份。


记载:李某某:

1、工商银行1007600元(2018.9.23)


2、延边一中的房子一套
3、太平洋保险5万元
时间:2017年3月19日  李学哲(签名)

李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书面接受遗赠声明。




2018年3月17日,李学哲在韩国就医过程中去世。被告李某某1系李学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2018年5月21日,原告李某某在家整理李学哲的遗物时发现了涉案遗嘱。

现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合法有效,要求被告李某某1在其继承范围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人民币1007600元,并表示放弃对遗嘱中其他财产的主张。

另,李某某与李学哲于2000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11月24日登记离婚,双方无婚生子女。离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院判决

一、李学哲于2017年3月19日立下《遗嘱》有效;
二、被告李某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继承被继承人李学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范围内向原告李某某清偿人民币1007600元。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本案属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均同意选择适用国籍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争议,故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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