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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8-31 09:37:51 查看:582
林某和霍某结婚后,育有一子林A和一女林B。林A长大后,在当地结婚工作生活;林B长大后,前往澳大利亚留学,后在当地定居。
2006年,林某因突发脑溢血去世。霍某和林A在未通知林B的情况下,将林某安葬。安葬完林某,经过清理,林某有遗产房屋一套和存款15万元。霍某认为,林B身在国外,自己养老需要依靠林A,于是对林A说。我们两个继承了你爸爸的遗产吧,别通知林B了。林A同意。2006年3月5日,霍某和林A均分了林某的遗产。2009年8月3日,林B回到国内,得知父亲林某去世的消息,同时也得知霍某和林A私分遗产的事,但林B并未提出异议。2012年5月10日,林B因急需用钱,对霍某和林A提出要继承父亲林某的遗产。霍某和林A对此表示反对,并认为林B的继承权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两年,法院不会支持。林B没有理会,将霍某和林A告上法庭。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权纠纷的两年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件当时有效,现已失效)第8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由此可知,继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则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指根据当时客观情形可以判断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和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其他继承人分割;知道其他继承人对遗产进行新的产权变更登记而自己被排斥进行产权登记;知道作为遗产的房屋被出卖而自己未得到通知等。在现实中,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很复杂,继承人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被侵害,需要根据继承人的年龄、教育程度、文化水平和生活经验等综合情况予以判断。
本案中,2009年8月3日,林B回到国内,得知父亲林某去世的消息,同时也得知霍某和林A私分遗产的事,因此,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应当从2009年8 月3日开始,即林B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之日起,而不是林某死亡之日起或者霍某和林A分割遗产之日起。林B在2012年5月10日才要求继承林某的遗产,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林B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本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件当时有效,现已失效)第8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于法有据。这里要提醒我们须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以防由于自己的疏忽或无知导致权益受损害而法院却无法支持的情形发生。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仅仅指的是针对权利产生的救济权利消失,也就是法院不加以保护,但是并不是指实体权利消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心愿传承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社会组织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联合相关法律服务组织承办“法治为老·心愿传承”公益项目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