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刘某某于2010年8月15日死亡,遗留房屋、汽车等遗产共计1900余万元,未留遗嘱。
刘某某于1989年8月与藏某红结婚,生育一女藏某某。1995年2月,刘某某与藏某红协议离婚,约定:藏某某由藏某红抚养,刘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藏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1997年12月刘某某又与姚某某结婚,生育子女刘甲、刘乙。刘某某死后,藏某某主张继承遗产。姚某某私自采集藏某某的头发与刘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遗留物,隐名送鉴定机构进行DNA检测,结论排除二人有亲子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藏某某。
藏某某起诉请求继承刘某某的遗产,被告姚某某等人提出对藏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若存在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享有继承权;若无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不享有继承权。
藏某某不同意进行鉴定,被告姚某某等人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案件当时生效,现已失效)第2条第2款之规定,认定藏某某不是刘某某的亲生女儿,没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在原告拒绝鉴定时,推定原告不享有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原则。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
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是依离婚协议履行对藏某某的抚养义务。另外,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
因此,不支持姚某某等人亲子鉴定的主张,是依法对藏某某及其母亲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逝者刘某某名誉的尊重。判决被告姚某某向藏某某支付遗产276余万元。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在人类发展史上,血缘关系曾是继承权发生的根本性原因,但随着继承法律的发展,身份关系取代自然血缘关系,成为继承权的前提或原因。在当代,婚姻家庭法上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分,自然血亲关系与继承权的有无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是继承法律的重要原则,这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应有之义。法定继承是常态下被继承人意志的法律推定,而遗嘱继承是特殊个案中被继承人意志的个别表达,根据婚生子女推定原则,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若无遗嘱排除其继承权,又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的,应当享有继承权。父母若要排除其继承权,必须凭借遗嘱以明示的方式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