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冯某离婚,查明财产如下:
1、郭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登记时市值21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5万元。
2、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婚后一直未操作,市值20.1万元。
3、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100万元股票,后该美国公司每一股票新增2股,现值300万元。
4、冯某婚前继承爷爷遗产500万元,婚后借款给朋友,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
5、郭某婚前购买黄金100万元,离婚时涨了2倍。
6、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幅名画,离婚时价格涨到600万元。
7、郭某婚后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反对,郭某用婚前积蓄购买,中奖100万元,扣税后8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认定:
1、郭某股票账户婚前21万元,离婚时36.5万元,增值15.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冯某基金一直未动,属于自然增值,基金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3、郭某婚前持股,但是转让及取得美国公司股票均发生在婚后,股票市值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利息是本金生产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风险性及确定性性质不同,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5、郭某购买的黄金及名画,认定为个人财产;
6、购买彩票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账面收益增长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