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养兄弟之间可以法定继承吗?【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8-15 09:06:29 查看:804
杜某希在多年前被杜某夫妇从福利机构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夫妻二人在收养这名男婴二年后,又生育一名男婴取名杜某衡。
2019年,杜某衡出差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围绕着杜某衡的身后遗产,杜某衡的祖父杜某锋与养兄杜某希产生纠纷。
杜某衡本人离异无子女,其父母杜某夫妇也于前些年去世,现无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其祖父杜某锋和养兄杜某希。祖父杜某锋多年来一直认为杜家真正的后人只有杜某衡,杜某希虽说在杜家长大,却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现在杜某衡身亡,没有血缘关系的杜某希要求与自己一起平均继承其遗产,有违情理。杜某希认为自己从小与弟弟杜某衡一起长大,当初杜某夫妇也为自己办理了收养手续。杜某夫妇从来都视自己为一家人,且杜某夫妇去世时弟弟杜某衡也与自己协商分割了杜某夫妇所留遗产,外祖父当时放弃继承份额给杜某衡。 现在自己作为杜某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至于是否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也要由自己说了算。
后杜某希将祖父杜某锋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杜某衡去世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已离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养兄杜某希和祖父杜某锋。养兄杜某希在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有遗产继承权,养兄杜某希与祖父杜某锋可平均继承杜某衡所留遗产。 后经法院调解,杜某希主动放弃可继承的杜某衡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二,让与祖父杜某锋继承。 养兄弟姐妹,是指养父母所收养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形成的一种养兄弟姐妹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因其被收养而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相互之间不再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心愿传承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社会组织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联合相关法律服务组织承办“法治为老·心愿传承”公益项目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