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与秦某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房产归男方所有,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支付男方1000元等等,后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007年戴某(男方)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财产按照2006年离婚协议书分割。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