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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配偶工龄购房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8-11 09:14:56 查看:1074

任某和郑某是同单位的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10年两人使用夫妻共同工龄申请购买本单位的公房,2011年任某去世,2012年郑某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2015年该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妻子郑某的名下。后郑某立遗嘱将该房产指定大女儿任某娟一人单独继承,2020年郑某去世,大女儿任某娟与二女儿任某莉发生房产继承纠纷。


大女儿任某娟称,房产证上是母亲个人的名字,且购买该房产时父亲已经去世,房产应是母亲个人完全所有,自己可按母亲的遗嘱单独继承房产。二女儿任某莉称房产使用了父母的工龄购买,虽然取得房产证时父亲已经去世,但父亲用工龄取得了购房优惠,父亲工龄折抵房款的部分应是其遗产,自己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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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因该房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任某与郑某系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了单位公房的购买,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在计算房价时折算了男方工龄26年,女方工龄25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了已死亡配偶的工龄而获得了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已死亡配偶任某的遗产予以继承分割。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2018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根据该解答的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可见已故配偶的工龄具有财产属性,该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当视为已故配偶的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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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购房主体可以家庭单位使用夫妻二人的工龄享受购房价格的优惠,每个家庭只有一次机会,购房主体是公房承租人或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若夫妻一方死亡,在世一方仍可使用夫妻二人工龄之和折算房屋出售价格进行购买。虽然已故配偶去世时工龄尚未转化成实际的财产利益,但遗产的形式不应拘泥于公民死亡时已有的物质财产,亦包含死亡后因其生前行为转化的财产利益。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折算的财产价值应属于已故配偶遗产,可由继承人予以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心愿传承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社会组织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联合相关法律服务组织承办“法治为老·心愿传承”公益项目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