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两子郑A、郑B和一女郑C。2005年,郑某的妻子因病去世。2012年,郑某因病住院治疗,后于同年底在医院去世。
丧事料理完毕,郑A、郑B和郑C协商如何处理父亲的遗产问题。郑B说自己家庭情况比较好,就不要父亲的遗产了,遗产由郑A和郑C均分吧。郑A和郑C均表示继承父亲的遗产。郑A和郑C在清查完郑某遗产后,两人协商均分了郑某的遗产。
但是,遗产分割完毕后的一个星期,郑B对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事情感到后悔。郑B认为自己不要父亲的遗产太亏了,于是找到郑A和郑C表示自己现在后悔了,要求重新继承父亲的遗产。郑A和郑C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后郑B将郑A和郑C告上法庭,要求继承郑某的遗产。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心愿传承服务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社会组织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联合相关法律服务组织承办“法治为老·心愿传承”公益项目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