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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的死亡顺序如何推定【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7-19 09:29:13 查看:651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节点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即开始的,同时会产生一些列的法律后果,如遗产范围的确定,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管理人职责开始,继承放弃有效性等,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对继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实践中一般依据以下几类证据来确认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这是是常见的证据。2、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户籍簿登记时间与当事人申报注销的时间有关,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延迟,如果户籍登记死亡时间与医疗机构记载的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医疗机构记载时间为准。3、法院查证的时间确定死亡时间。在既无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又无户籍登记记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确定死亡时间。比如涉及到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法院可以依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报告确定的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此外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当具有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判断死亡顺序时,不同的死亡顺序确定,将会产生不同的继承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本条融合了原《继承法》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相关内容。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确保遗产有人继承,通过规则的推定使得自然人遗产在法定继承人间继承,避免无人继承情形发生;二是体现长辈先于晚辈去世,遗产由长辈流向晚辈的原则,符合人类生老病死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普遍人的心理认知和朴素的价值观。



本推定原则的前提同一事件中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且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具体推断原则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有人没有其他继承人,仅有的继承人又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此人先死亡,这里的“其他继承人”是指第一顺位继承人还是包括了第二顺位继承人理论上是有争议的,笔者倾向于认为是指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种情况,如果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