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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要注意什么【房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6-17 10:36:07 查看:565

从个人审判经验来看,继承纠纷与一般的财产类纠纷不同,往往存在着当事人身份关系复杂、利益纠葛不清、涉及财产范围广、矛盾易激化等多种特征。妥善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审判人员对继承纠纷的特殊性足够了解,能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症结,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灵活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帮助当事人理清家事纠纷。我一般会按照以下三个步骤审理继承纠纷案件:

首先,仔细审查继承人主体身份,避免遗漏当事人。审查法定继承人时,要注意避免遗漏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除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外,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若是存在,应当追加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诉讼。


另外,《继承法》《民法典》都规定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这里所说的“适当的遗产”,是要根据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具体情况、遗产状况和其他继承人所尽义务等方面作综合考量。


其次,严格审查全案财产情况,准确界定遗产范围。遗产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继承法》中对其采取一般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民法典》继承编中则删除了列举式规定,仅保留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对于什么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专属性权利,比如人格权、身份权等;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如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如前所述,继承纠纷中多涉及房产争议,对于部分当事人认为房屋实际上是家庭共有财产或对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先行析产再进行继承分配。


近年来,继承纠纷中涉及宅基地房屋拆迁转化为拆迁利益分配的案件比例较高,很多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年代久远,涉及到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代表登记、多次翻造、扩建翻修等各种情况,多种原因使得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诸多争议。

对于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地以土地证、房产证登记权利人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载拆迁安置对象这些信息,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或拆迁利益的归属进行确定。而应当综合审查宅基地审批、宅基地上房屋建造出资、土地证、房产证登记权利人、实际居住过程中是否存在翻造扩建,以及相应翻造、扩建是否有审批手续等情况,以对房屋权益归属进行综合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被继承人家属的抚恤金和其他生活补助费、侵权人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等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同样,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被继承人在相应赔偿金、抚恤金等款项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最后,综合审查认定遗嘱效力,探求被继承人内心真意。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三种继承方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依据较为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遗嘱继承,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于对遗嘱效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