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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嘱信托第一案”看财富传承【遗嘱信托办理注意事项】

时间:2022-06-01 09:28:22 查看:801

【导读】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规定了遗嘱信托,遗嘱信托作为实现财富传承的工具手段之一,有什么特殊的地方?传承财富的方式要如何选择呢?一个真实案例带您了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的方式已被《民法典》所确认。


遗嘱信托之所以与遗嘱继承不同,也与一般的信托不同,根本上是因为遗嘱信托兼有遗嘱和信托的双重属性[1]。


2019年5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关于遗嘱信托的继承纠纷案件,该案被媒体称为“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虽然法院最终认可了本案中通过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但是通过这个案件,不难看出遗嘱信托仍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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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钦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件简介

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李某在1980年时和张某结婚,1983年他们的女儿李1出生。2006年,李某和钦某有了一个女儿李2。这件事最终还是让妻子张某知道了,2012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此期间,李某和钦某又有了一个女儿李3。


离完婚的李某很快和钦某结婚了,2015年,不到两岁的李3因病去世了,这时李某也被查出患上了绝症。李某自知自己活不了多久,但想到李2尚小,钦某也还年轻,他在去世前10天自书了一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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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19)沪02民终1307号涉案人物关系表

李某名下的资产包括:3套房子,分别位于上海和海口两地,同时还有面值约1000万的证券。遗嘱中李某明确通过兑现部分证券在上海再买一套三房两厅价值650万的房产,对于这套房产的用途他设定为用于下代居住,永久不得出售,钦某和两个女儿均可居住;现有的三套房产,如果出售,所得并入李某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就出租收租金;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家族基金会”管理。


考虑到妻子和小女儿的生活,李某在遗嘱中表示她俩每月可领取1万元生活费,所有医疗费可全部报销,小女儿李2国内的学费全部报销。对于帮他管理遗产的三位兄弟姐妹以及妻子钦某每年每人可以领取管理费1万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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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李某4遗嘱信托文件安排内容

然而,各方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争议,李某大女儿李1将钦某和李2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经过对遗嘱效力和内容的综合考量,最终认定涉案遗嘱为有效信托文件。法院的主要理由是,李某的遗嘱合法有效,并且遗嘱中表明了信托目的,列明了信托财产、受益人范围和分配方式,也规定了管理人及管理人报酬等,符合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涉案遗嘱中部分文字表述不尽严谨与规范,但一审法院通过对涉案遗嘱通篇内容的把握与解释,将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财产安排定性为信托,符合该遗嘱的整体意思与实质内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