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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5-30 09:54:43 查看:568

       现代会对遗嘱的确立已经形成了制度化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可以在遗嘱人去世后按照自己的遗愿分配财产,完成自己未了的心愿。


       那么怎样才能能设定一份有效的遗嘱呢?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案例中王婆婆的孙子可以通过遗嘱取得房屋么?

       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王婆婆于2021年去世,王婆婆膝下有一子一女,长子张大强还有一个儿子张小强。王婆婆生前甚是喜爱孙子张小强,因此王婆婆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想要把自己的两套房子,一套留给孙子张小强,另一套留给儿子和女儿。但因王婆婆立遗嘱时身患重病无法书写遗嘱就在儿子张大强的见证下用手机录音的方式留下遗嘱。




       在以上的案例中你觉得张小强可以顺利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么?接下来我们看一看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这样大家自然能够判断出张小强是否能取得房屋,王婆婆的遗愿是否能完成。

       第一点:设立及遗嘱的主体及受遗赠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既可以将财产以遗嘱的方式指定给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以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点:遗嘱人得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点: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情况紧急时还可口头遗嘱。但不同形式的遗嘱一定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形式的要求。详细要求参考民法典1134条——1140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四点:遗嘱的内容。遗嘱的目的是完成立遗嘱人对死后财产的分配,最大限度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立遗嘱时可以随意书写内容。当事人只能就自己可分配的财产立遗嘱进行分配,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立遗嘱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点:遗嘱的撤回与变更。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的,则认为遗嘱人撤回遗嘱。如果前后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现在大家应该已经知道王婆婆的孙子张小强不能通过遗嘱继承房屋了吧,首先王婆婆的录音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且见证人与遗嘱内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张大强作为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张小强不能通过遗嘱取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