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与债务承担【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3-02 09:32:39 查看:538
案例导入

邱某与李某是一对创业的小夫妻,二人经营着一家儿童玩具公司。邱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朋友赵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的运营发展,借款期限为3年,约定利息为8万元。2018年3月邱某在前往一场业务洽谈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意外身亡。这起事故后,肇事司机与李某和邱父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邱父与李某各取得50万元。邱某意外发生后,经核算可列入邱某遗产的财产有一套房屋和一部车辆的各一半份额,存款60万元。邱父放弃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上述遗产由李某一人继承。


2018年6月5日,赵某持邱某的欠条找到李某,请求李某支付到期欠款和利息共计58万元。遭到李某拒绝后,赵某将李某和邱父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和邱父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赵某所欠款项和利息共计5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邱某因交通意外所获赔偿款项不属于遗产,该款项的赔偿权利主体为受害人邱某的被扶养人及近亲属,现由邱父和李某各取得50万元。邱父在邱某离世后,主动放弃继承权,因此对邱某的遗产不继承,对其所欠债务也不负偿还义务。邱某所负债务应由李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即邱某的到期58万元欠款,应由李某承担偿还责任。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我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邱某的交通意外赔偿款项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在邱某死亡前亦不存在,不属于其遗产。邱父因放弃了继承权,亦不负有对其债务偿还的义务。李某则需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邱某的债务,本案中因李某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大于邱某所负债务,因此应偿还赵某的欠款及约定利息共计58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