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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产低价卖给长子,长子去世后能要求长孙尽赡养义务吗?【继承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3-01 10:31:10 查看:509
案例导入

年近九十的王阿婆患有高血压、动脉硬化等疾病,需要常年看病吃药,生活基本无法自理。王阿婆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李强(化名)、李建(化名)、李(化名)、李荣(化名)。早在2014年,为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王阿婆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方式低价出售给了长子李强并进行了过户,同时其与李强一家达成了口头协议,李强一家需保障她在有生之年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王阿婆的其他子女李建、李芳、李荣知道后因未分得财产而心存芥蒂,不再与王阿婆来往。




2015年,李强突然因病去世。此后王阿婆几次因病住院,其他三位子女及长孙李浩均未对其进行照料,不仅不接电话、不给赡养费,还拒绝前来探望,只能由社区的工作人员陪同看病、住院。2020年初开始,李强之子李浩以结婚为由,在李强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数次要求王阿婆搬离该房屋另寻住处。


无奈之下,王阿婆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李建、李芳、李荣、以及其长孙李浩(化名)每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2000元,每人每月到其住处探望其两次。


被告李建、李芳、李荣辩称,王阿婆每个月都有固定的退休金以及残疾保障金,而且早已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了李强,现李强虽然已经去世,他的儿子李浩作为主要继承人之一,享受了既得利益,自然需要代替李强履行赡养义务。况且,李强一家还和王阿婆签订过相关协议,应当负责王阿婆的日常生活起居。被告李浩辩称,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负担较重,并且作为王阿婆的孙子,并没有赡养祖母的法定义务,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建、李芳、李荣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

月探望王阿婆一次,驳回王阿婆要求孙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虽然《民法典》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但本案中,并不具备法条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王阿婆的长子虽然去世,但是她还有其他子女,且各自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因此王阿婆仅因长孙李浩是房产的主要既得利益者之一就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例还充分诠释了父母拥有自由处置财产的权利,以及被继承人可以根据其自身意愿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对此,继承人应对此给予充分尊重。无论是否分得遗产或达到心里预期,作为子女都应当对父母尽孝,报答养育之恩。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的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让每一个家庭都和谐传承心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

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

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