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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注意事项】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22-02-18 09:23:17 查看: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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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王某、张某生育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子女三人。王某、张某去世后,张某三随即去世,张某三应继承的父母遗产份额转由其妻子赵某及两个子女继承。张某住院期间于2019年10月31日,将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及张某的两个弟弟叫到病房,由张某的两个弟弟作为见证人,经案外人录像,张某口述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于过世后留给长女张某一,张某一根据该录像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名下的诉争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录像内容,录像现场有立遗嘱人张某及两个见证人的肖像,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录制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可以确认录制时间和见证人身份,该录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一审判决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了张某一应继承的诉争房产份额。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虽然录音录像遗嘱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正式规定的新形式的遗嘱,但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本案中的录像遗嘱并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是合理而恰当的。



遗嘱是传承财富、传承心愿的最好工具。建议老年人日常多关注遗嘱法律知识,提前安排身后事,以实现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