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继承的注意事项】姐姐苦心护祖产,家中弟弟继承难

时间:2022-01-19 11:17:15 查看:516

案例导入

近日,家住西城区的刘先生前来咨询房产继承问题,原来他的父母先后于2012年和2016年去世,自己有两个姐姐,父母生前口头约定百年后他们唯一的房产归儿子刘先生个人所有。

父亲2012年去世后,母亲一直由刘先生照顾,直到2016年母亲去世。在此期间,有关继承问题被反复召开家庭会议商讨多次,最终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最大分歧在于两个姐姐明白弟弟照顾老人最多,理应多得房产,但是担心刘先生性格软弱,家里媳妇当家,万一继承完父母房产再卖掉,将来刘先生就没有住所养老,所以要求过户房产的前提是必须签署协议,姐姐拟定的协议大致要求如下:


1、房产证可以写刘先生名字,但是两个姐姐分别有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刘先生过户房产要分别给两个姐姐支付五分之一产权对价100万元整;


3、刘先生过户房产满15年后,两个姐姐各自对应的五分之一产权将自动放弃,她们后代无继承权;


4、如刘先生过户后15年内,发生拆迁,出租,卖房等行为,两个姐姐依照各自产权份额有权分得对应份额的收益。


由于刘先生不能接受协议内容,房产被搁置了5年都没有完成继承手续。两个姐姐见一直不能达成共识,现在要求按照子女共同继承执行,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本案例在家庭继承析产纠纷中十分常见。虽然遗嘱人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自觉执行遗嘱人的口头遗嘱。这时,口头遗嘱极大可能会被判为无效,遗嘱人的心愿会彻底落空,多数情况下还会引起家庭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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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