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离异母亲为避风险提前将房产过户给儿子,结果事与愿违……

时间:2022-01-11 12:55:22 查看:699

作者:李秋莉
案例导入
郝女士今年59岁,是个女强人,婚后没几年丈夫出轨,通过诉讼离婚,没多久前夫再婚。多年来,郝女士一个人带着儿子过。上世纪90年代末,她在北京开了一家装饰公司,经过这些年苦心经营,先后在北京海淀区购买了3套房子。


因为婚姻的不幸,郝女士把所有的心血都放在了儿子身上。考虑到将来自己要是再婚的话,房产没准儿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就陆续把房子都过户到了儿子名下。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后在上海结婚定居,她在上海也帮儿子以儿子的名义买了房子。

世事难料,没想到去年一场车祸,儿子不幸意外过世,并且没有留下子女,郝女士痛不欲生,而接下来的事情更让她难以接受。房产都是儿子的名字,离婚30多年的前夫知道后,立马和她打官司要分割房产,而结婚不到二年的儿媳,也要和她共同分割上海的房子。


晚年丧子本已十分不幸,还要被遗产官司缠身,郝女士身心俱疲。她来到心愿传承服务中心,一方面咨询官司的事宜,另一方面想立一份遗嘱,把属于自己的财产都留给娘家人。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本案中,郝女士爱子心切,再婚前将所有房产都过户到儿子名下,没想到儿子突然意外离世。由于儿子没有订立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郝女士的前夫和儿媳均有继承权。


郝女士自己辛苦打拼购买的房产,被没有任何付出的前夫和儿媳分走,郝女士感到十分郁闷。其实,郝女士如果之前咨询专业人士,当初也不必要将所有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心愿传承提醒您,遗嘱不是老了以后才需要考虑的事情,正确的做法是早立遗嘱,适时更新。这样才能保护您的财产不外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