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意定监护制度是失智老人的保护伞

时间:2022-01-11 12:53:14 查看:544


作者:张丹墨


案例导入

秦阿姨年事已高,感觉自己最近记性大不如前,有几次做饭都忘记了关火。烧坏锅子是小事,万一酿成火灾可就不妙了。秦阿姨有点担心,万一自己将来患上阿尔茨海默症可怎么办。秦阿姨只有一个儿子,现定居国外,他委托朋友于某照料独居的秦阿姨。近些年,于某帮秦阿姨处理了不少生活中的大小事,深得秦阿姨的信任和依赖。现在疫情肆虐,儿子原定的回国计划也被迫取消。秦阿姨又担心,万一自己哪天生了大病要动手术的话需要子女到场签字同意,可自己的儿子在国外回不来就要犯难了。基于以上担心,秦阿姨开始着手规划自己的晚年生活。经多方打听,她来到心愿传承服务中心咨询。心愿传承专家顾问告诉秦阿姨,有一种制度可以保护失智老人,叫做“意定监护”。她可以指定一个信得过的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万一自己将来失智而无法正确辨识自己行为时,由他保护自己、代表自己管理财产、处理相关医疗或法律事务等。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意定监护制度融合了民法委托、代理、监护等制度,是对法定监护制度的重要补充,在监护人的确定上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自主决定权,满足了精神障碍者、失能失智群体以及老年人的多样化监护需求,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意定监护人不仅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组织,亲戚、朋友、律师等都可以担任监护人。本案例中,秦阿姨完全可以委托她和儿子共同信赖的朋友于某为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的监护顺位优先于其他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为失智人群在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权益维护。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