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没有儿女,谁来做我的监护人?

时间:2022-01-11 12:52:26 查看:572


作者:孔繁硕


案例导入

管先生今年83岁,最近一直奔走于各种机构,从民政局到公证处,从信托公司到私人银行,从律所到养老机构……,直到他前来心愿传承服务中心咨询,我们才明白这位老人确实是遇到了养老难题。


管先生退休前是公务员,当年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老伴只生了一个孩子。三十年前孩子意外夭折,他们也没再生养一儿半女。现在到了养老阶段,发现没人可以在身边照顾,很是凄凉。最后两位老人卖掉房产搬进了养老院。


随着年龄增加,管先生不得不考虑未来养老生活中的监护问题,他和老伴同岁,目前尚都可以生活自理,可终有一天某一位要先离开,那时剩下一位谁来做监护人谁来照顾呢?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心愿传承服务中心专家与管先生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交流讨论,最后管先生接受了中心为他量身定制的养老方案规划。


管先生夫妻的养老难题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来解决:首先指定一家信得过的养老机构为意定监护人,同时引入监督机制,委托心愿传承服务中心作为意定监护监督人,保障未来意定监护的实施和管理。意定监护协议旨在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保障长者未来在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受到良好的监护和照顾,防范于未然。管先生还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需求评估,养老之外预计会有不少剩余,他愿意捐赠给慈善基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