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欠钱去世且没有继承人,应由谁还钱?

时间:2022-01-11 12:50:38 查看:712


作者:王细香


案例导入

2017年6月1日,恒通村镇银行与党某强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9.5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利率为月利率6‰,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结息。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恒通村镇银行于2017年6月1日与党某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为党某强单独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陕(2017)铜川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一套,并办理抵押登记,恒通村镇银行依法取得他项权利。2017年6月8日,恒通村镇银行将9.5万元借款发放至党某强个人账户。


2019年3月26日,党某强因病去世。党某强生前住所地为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XX路。因党某强已于2006年4月25日与其妻在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其子党某磊为前述房产第一继承人,现党某磊下落不明。恒通村镇银行向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法院申请指定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为党某强的遗产管理人。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恒通村镇银行申请。(参考(2021)陕0203民特4号判决书)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一般应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清偿。


本案中,党某强去世前已离异,且其父母均先于本人过世,现有继承人仅有其子党某磊一人。由于党某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人恒通村镇银行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债务清偿。


为保证个人财产有序传承,心愿传承提醒,及早订立遗嘱并指定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