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见证不可疏忽

时间:2022-01-11 12:48:53 查看:422


作者:张丹墨


案例导入

几年前村里的老党员李某想立遗嘱,找到了村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徐某和赵某,帮老人代写了遗嘱,并做了见证。李某百年后,这份遗嘱在家庭内部引起争议,争执不下的几位家庭成员最终法庭相见。经法院审查,李某的这份代书遗嘱被确认为无效。


法院认为,徐某虽然代书了李某的遗嘱,但调查发现,其代书完之后并没有进行后续的见证,而是去办了其它的事情。见证人赵某是否其本人签字,立遗嘱人李某是否其本人签字,徐某均非亲眼所见,并且其本人也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


一份无效的代书遗嘱摆在眼前,争执的双方显然没有了依据,最终只能以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遗产的分割,李某生前的个人意愿因此落了空。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目前,法院审理的遗产争议案件中,存在大量因见证形式不合格而导致遗嘱被判定无效的情形。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在场作证的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与口头遗嘱均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同时,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遗嘱的成立不仅需要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满足相应的形式要件,在需要见证的遗嘱中,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的过程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见证的时间应当是遗嘱人以及相关人员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本人在见证时视野所能见到的范围,真实地反映并客观地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见证人的见证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在无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见证的内容真实。因此,见证人选任是确立遗嘱效力的关键所在,立遗嘱人应选择专业机构办理自己的遗嘱事宜,以防出现因见证不全面不客观而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