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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持有遗嘱,老人的房子为何归了保姆?

时间:2022-01-05 15:03:47 查看:507

案例导入

2009年8月,朱大爷的老伴不幸去世。老伴去世时留有遗嘱,明确自己名下和朱大爷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朱大爷一人所有。在朱大爷老伴去世的当年,大儿子朱某一就把朱大爷接到自己家里居住。2010年6月,朱大爷写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百年后房产归大儿子继承。


2010年11月,大儿媳嫌弃朱大爷年老碍事,不愿意照顾,就将朱大爷送回了老房子里。二儿子朱某二知道后,将朱大爷接回了自己家里居住照顾。2012年8月,朱大爷又写一份遗嘱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内容是自己去世后,将名下的房产和存款由二儿子朱某二全部继承。2014年10月,由于二儿子朱某二所居住的房屋是两居室,其女儿已长大成人,不适合跟朱某二夫妻同床而睡,于是将朱大爷送回了朱大爷自己老房子里。


当年朱大爷已70岁,二儿子朱某二就为朱大爷请了一位保姆张阿姨,自己也经常去看望朱大爷。朱大爷和保姆张阿姨两人相处甚好,朱大爷为能让保姆张阿姨留下来长期照顾自己,便与保姆张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朱大爷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声明:张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在自己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全部由张阿姨继承。此后,张阿姨一直尽心尽力照顾朱大爷。2021年3月,朱大爷安详离世,张阿姨全力协助办理朱大爷的丧事和身后事。




在朱大爷去世2个月后,朱大爷的两个儿子要求张阿姨归还父亲的房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两个儿子将保姆张阿姨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朱大爷的房产和存款归保姆张阿姨所有。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本案中,虽然朱大爷的两个儿子手中都持有遗嘱,但保姆张阿姨持有的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去世后其财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约定。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来看,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依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执行。


本案中,保姆张阿姨完全履行了与遗赠人的扶养约定,由保姆张阿姨来继承朱大爷的全部财产,虽然不符合一般子女的想法,但是合法。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