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李先生和马女士双方父母均早年去世。李先生和马女士结婚后一直未育,后二人经商议收养了一个儿子小李。
2001年,李先生和马女士后因老房拆迁分得2套房产,2008年小李和一女子小白结婚。李先生和马女士将名下其中1套房产过户到养子小李名下。2010年,小李和小白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小小李。
2015年后,李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不幸离世。
2019年的一天,养子小李和儿媳小白驾驶同一辆汽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两人同时死亡。养子小李和儿媳小白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和50万元存款,并未设立遗嘱。而就在养子小李和儿媳小白去世6个月后,马女士因遭受沉痛打击,也因病去世。
由于马女士晚于自己的养子小李去世,在马女士去世后,马女士的弟弟找到小小李,要求分割自己亲姐姐的遗产。
在以上这种情况下,马女士的弟弟能继承马女士的遗产吗?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
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马女士去世时,马女士的养子小李是马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小李先于马女士去世,小李的女儿小小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小李本该继承的马女士相应遗产。因此,马女士的弟弟并不能继承马女士的遗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